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规罚朝字(2017)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当事人60日内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对当事人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即10000000元×10%=1000000元(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工程造价以《长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春市灯泡电线有限公司多层停车场项目备案的通知》确定)。(三)责令当事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18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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