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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碧琼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碧琼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7984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简阳民初字第1261号
    案号 (2016)川2081执7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5
    发布日期 2016-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碧琼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元、律师费425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按月利率8.4‰计算,并扣减29.85元;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2.6‰计算); 二、若被告四川碧琼农牧有限公司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胥元、陈倩所有的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四川省简阳市石桥镇东滨路南段46号19号楼BC幢3单元25层4号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简房权证监证字第201405513、201405513-1号;房屋他项权证为:简房他证监证字第2014050146号)在不超过被告四川碧琼农牧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23.5%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若被告四川碧琼农牧有限公司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碧琼所有并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忠诚路29号国一澳乡二期14栋1-3层6号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龙房权证监证字第0624767号;房屋他项权证为:龙房他证他权字第0155912号)在被告四川碧琼农牧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四川碧琼农牧有限公司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被告张碧琼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0700元,由被告四川碧琼农牧有限公司、胥元、陈倩、张碧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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