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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碧琼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碧琼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7984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简阳民初字第620号
    案号 (2015)简阳执字第005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09
    发布日期 2016-0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文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晓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周文兴偿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碧琼农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以上第一项中被告周文兴应当向原告李晓艳偿付债务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周文兴与被告四川碧琼农牧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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