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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公(花)行罚决字[2018]143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0月5日浙江卡司德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蔡县人娄某建立劳动关系并维持至今,但浙江卡司德工贸有限公司一直未报送娄某的相关信息给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5日被当场查获。浙江卡司德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浙江卡司德工贸有限公司三日内改正,给予浙江卡司德工贸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05
    决定机关 永康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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