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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83212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362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160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7
    发布日期 2018-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余雷返还购房款1137888元并赔偿该购房款的利息(以1137888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余雷返还税费68744元及利息(以68744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余雷支付赔偿款3185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第三人广州隽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余雷返还物业管理费100000元并赔偿该购房款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余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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