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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山中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国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282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民初24号
    案号 (2018)闽0322执4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日期 2018-0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山中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237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6月21日计算至福建山中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对黄飞豹所有的坐落于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825大街爱晓花园A幢1层23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203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09)第157296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263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对黄飞豹所有的坐落于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龙仙购物广场1层B-30、1层B-29、1层B-40、1层B-36、1-2层B-44、45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28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29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30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31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32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09)第157202号、仙国用(2009)第157201号、仙国用(2009)第157204号、仙国用(2009)第157205号、仙国用(2009)第157203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018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对黄飞虎、王盈所有的坐落于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龙仙购物广场1层E-15、E-16、E-17、E-18、E-19、E-20、E-21、E-22、E-23、E-24、E-25、E-26、E-27、E-28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08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20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10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21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13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11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22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12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09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23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24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25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26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27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09)第157187号、仙国用(2009)第157188号、仙国用(2009)第157189号、仙国用(2009)第157190号、仙国用(2009)第157191号、仙国用(2009)第157192号、仙国用(2009)第157193号、仙国用(2009)第157194号、仙国用(2009)第157195号、仙国用(2009)第157196号、仙国用(2009)第157197号、仙国用(2009)第157198号、仙国用(2009)第157199号、仙国用(2009)第157200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904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对黄飞虎、王盈所有的坐落于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龙仙购物广场D1幢1层03、04、05、06、07、08、09、10、11、12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19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07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18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06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05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17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04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16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15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2114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09)第157177号、仙国用(2009)第157178号、仙国用(2009)第157179号、仙国用(2009)第157180号、仙国用(2009)第157181号、仙国用(2009)第157182号、仙国用(2009)第157183号、仙国用(2009)第157184号、仙国用(2009)第157185号、仙国用(2009)第157186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472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对古典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仙游县郊尾镇长安村(S1宗地、S2宗地、S3宗地)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20140176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20140177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20140178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20140179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20140180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14)第QY1616号、仙国用(2014)第QY1617号、仙国用(2014)第QY1618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4194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对黄飞彪、陈玥妮所有的坐落于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龙仙购物广场D2幢1层7b、D2幢1层10b、D2幢1层第11坎、D2幢1层第12坎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0373-1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0374-1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0376-1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0375-1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0373-2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0374-2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0376-2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90375-2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09)第156321号、仙国用(2009)第156319号、仙国用(2009)第156320号、仙国用(2009)第156322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90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编号为3501012014000906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3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4000916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4000994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9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001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6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015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387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8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387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0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1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85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0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75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5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6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42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9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93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对福建省中昌漆器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仙游县郊尾镇长安村福厦路西侧(A宗、B宗、C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2013350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2013351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2013352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2013353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2013354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2013355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2013356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2013358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13)第QY1462号、仙国用(2013)第QY1463号、仙国用(2013)第QY1464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7192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编号为3501012014000916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4000994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9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001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6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015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387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8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387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0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1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85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0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75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5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6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42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9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93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对福建省莆田市山中集团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仙游县郊尾镇长安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政房权证GY字第2004080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04)字第150370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679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编号为3501012014000994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9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001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6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015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387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8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387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0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1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85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0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75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5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6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42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9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93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许国山、张丽萍、黄飞彪、黄飞豹、陈雪琴、许志城、许晟鑫、庄鹏飞、李如鹤、中荣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山中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仙游县山中石油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编号为3501012014000916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4000994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9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001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6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015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387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8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387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0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1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85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0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75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5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6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42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9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93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山中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十二、莆田市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编号为3501012014000815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001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6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387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8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387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6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山中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十三、福建省仙游县中盛漆器厂、黄建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编号为3501012014000872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4000994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9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015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93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山中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十四、福建省中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许国寿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编号为3501012014000800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2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0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5000425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山中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45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福建山中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福建仙游中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市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仙游县山中石油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中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中昌漆器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山中集团公司、福建省仙游县中盛漆器厂、许国山、张丽萍、黄飞彪、陈玥妮、黄飞豹、陈雪琴、许志城、许晟鑫、庄鹏飞、李如鹤、许国寿、黄建洪、黄飞虎、王盈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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