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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柳人防罚决字[2020]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建设的“窑埠古镇.祥源领地”项目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一案,已经本办调查终结。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须不少于32152.76平方米,设计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为24997.6平方米,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批准该项目易地建设人防面积为6807.68平方米,该项目实际应建防空地下室未按经批准的设计条件建设,且无法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柳州市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书、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项目现场检查图片、项目应建人防面积的情况说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之规定,本办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并处叁万圆(30000元)罚款,并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代收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7
    决定机关 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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