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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拓(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18257****74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8620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17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省福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被告已归还利息709231.26元从中予以扣除。本案中的借款本息,如尚有已偿还的部分,一并扣除)。被告福建同昇纺织有限公司、中拓(福建)实业有限公司、陈增彬、陈依娇、林镜、林丹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省福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二、在江苏省福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有权对苏(2019)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6844号不动产证明书中记载的抵押物以及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32032019010124动产抵押登记证书中记载的抵押物进7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89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923元(原告已预交),由江苏省福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同昇纺织有限公司、中拓(福建)实业有限公司、陈增彬、陈依娇、林镜、林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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