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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威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876****634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6民初8638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48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威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富强加能精机有限公司货款5280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二、反诉被告苏州富强加能精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苏州威驰电子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7081元。三、驳回反诉原告苏州威驰电子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080元,由苏州威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苏州富强加能精机有限公司预交,苏州威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苏州富强加能精机有限公司,本院不再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11424元,由苏州富强加能精机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苏州威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1399元,该款苏州富强加能精机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已由苏州威驰电子有限公司预交,苏州富强加能精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苏州威驰电子有限公司,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8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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