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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淄博建中无纺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爱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26058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商初字第181号
    案号 (2016)鲁0303执28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8
    发布日期 2017-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淄博鑫风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垫付款1952709.97元; 二、被告淄博鑫风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从2015年1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 三、淄博建中无纺布有限公司、淄博梁溪商贸有限公司、孙爱云、罗梁、申华、谭春雷、刘兵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淄博建中无纺布有限公司、淄博梁溪商贸有限公司、孙爱云、罗梁、申华、谭春雷、刘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淄博鑫风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淄博鑫风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淄博建中无纺布有限公司、淄博梁溪商贸有限公司、孙爱云、罗梁、申华、谭春雷、刘兵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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