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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400432****74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民初3001号
    案号 (2020)苏1202执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返还原告泰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人民币6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6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傅晓阳对上述第一项的还款义务与被告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傅晓阳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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