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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356****600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02民初543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23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俞立勇、王火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845451.6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俞立勇、王火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费用4.5万元;三、被告舒金来对前述第一、二项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俞立勇追偿;四、被告王根宝、张友柏、孙小伟、俞青竹、王恺、寇希柱、朱上玉、俞秀林、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俞立勇追偿;五、原告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南陵县许镇镇许镇村土地使用权(地号:06092901840)、南陵县许镇镇205国道东侧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字第20112622号)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前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57元,由被告俞立勇、王火香共同负担30680元,原告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9担477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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