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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上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356****600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23民初816号
    案号 (2017)皖0223执7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7
    发布日期 2017-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端花清偿欠款600000元; 2、被告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原告汪端花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 3、驳回原告汪端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由被告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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