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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上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3866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18号
    案号 (2016)皖0223执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0
    发布日期 2017-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上玉、俞秀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罗定波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0%自2012年6月5日起支付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上玉、俞秀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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