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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上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3866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21号
    案号 (2016)皖0223执1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9
    发布日期 2017-10-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崔年冬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2013年6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被告朱上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崔年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上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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