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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阳磨市马燕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18****9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502民初3126号
    案号 (2019)鄂0502执7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长阳磨市马燕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向国清借款本金100万元,另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向国清支付利息(利息总额中应扣除6万元)。 二、被告长阳磨市马燕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向国清借款本金150万元,另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6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向国清支付利息。 三、被告长阳磨市马燕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向国清财产损失赔偿款5万元、垫付款3万元。 四、驳回原告向国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60元,本院减半收取17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诉讼费共计22080元(原告向国清均已预交),由被告长阳磨市马燕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在履行以上判项时一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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