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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鄱阳县清亮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清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087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1128民初3558号
    案号 (2018)赣1128执8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3
    发布日期 2018-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鄱阳县清亮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899794.99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10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130038.68元,自2017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9.675%继续计至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对被告鄱阳县清亮米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前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朱清亮、江桃鲜、江民长、崔芬玲、江民勇、张军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抵押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鄱阳县清亮米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鄱阳县清亮米业有限公司、朱清亮、江桃鲜、江民长、崔芬玲、江民勇、张军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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