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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50059****335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91民初3463号
    案号 (2021)辽0191执恢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1-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鸿基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航黎明民品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19,92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91,678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8,25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沈阳中航黎明民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鸿基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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