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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2732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3民初114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恢15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1-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路晓兰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路晓兰上述款项的利息934493.6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4元、公告费用260元,由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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