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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房县太子贡黄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2569****16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08号
    案号 (2018)鄂0325执恢2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1
    发布日期 2019-05-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省房县太子贡黄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款9175254元。 二、驳回原告房县国土资源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30元,由被告湖北省房县太子贡黄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030元。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账号:172******。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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