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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颍县城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2217****737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22民初1587号
    案号 (2020)豫1122执18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漯河市宏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85424.7元及利息(其中31093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 31027.90元的利息自2018年2月24日起计算,28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 31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4月21日起计算, 3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31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30081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30日起计算,31093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31065.1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30081元的利息自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31083.7元的利息自2018年11月31日起计算,2499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18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均按月息1.8分计算)。 二、被告漯河威禾家乐送商贸有限公司、赵素阁、王志刚、临颍县城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徐红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漯河市宏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5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500元,由被告漯河市宏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漯河威禾家乐送商贸有限公司、赵素阁、王志刚、临颍县城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徐红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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