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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聊城金新建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0055****35X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25民初1648号
    案号 (2021)冀1125执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聊城金新建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彦汝货款212110.3元,并支付以212110.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2元,减半收取2241元,保全费1581元,由被告聊城金新建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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