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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清美鞋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妈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75****93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2民初7597号
    案号 (2017)闽0582执50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1
    发布日期 2018-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晋江市金鼠王鞋业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8月14日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140.215883万元,利息、罚息、复息31.25952万元(截至2017年8月1日)以及自2017年8月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息(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二、被告福建省清美鞋材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宾仕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维芳、曾美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若被告晋江市金鼠王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清美鞋材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宾仕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维芳、曾美丽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自违约之日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5037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75187元,由被告晋江市金鼠王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清美鞋材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宾仕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维芳、曾美丽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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