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超英运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仲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2980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和民一初字第0918号 |
案号 | (2016)津0101执14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26 |
发布日期 | 2017-09-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超英、天津市超英运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连带返还原告郭鸿祥借款31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6031元,由被告王超英、天津市超英运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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