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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超英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仲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29804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和民一初字第0918号
    案号 (2016)津0101执14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6
    发布日期 2017-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超英、天津市超英运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连带返还原告郭鸿祥借款31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6031元,由被告王超英、天津市超英运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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