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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创(罗定)双东环保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467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381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5381执1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12-01
    已履行 已履行647737.65元
    未履行 未履行3949277.35元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罗定市中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罗定市泓禹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及土地租赁合同》及《<厂房及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罗定市中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租金3850000元及违约金(租金1925000元自2019年10月11日起、租金1925000元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罗定市泓禹药业有限公司。三、被告罗定市中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30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5000元给原告罗定市泓禹药业有限公司。四、被告天创(罗定)双东环保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罗定市泓禹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定市泓禹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4143元,被告罗定市中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天创(罗定)双东环保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2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5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定市中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天创(罗定)双东环保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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