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三稽罚[2020]542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缇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6年-2018年税前列支费用132163元,未取得合法凭证,其中2016年119613元,2017年5570元,2018年6980元。2.你单位2018年9月至12月取得广告相关业务收入共计取得4389979.78元(含税),未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处罚依据:以上违法事实共计补缴税款29903.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应补缴税款50%的罚款14951.63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3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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