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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崇处〔2021〕3020200011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或厂名、厂址,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9000万元,罚款1.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7
    决定机关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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