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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瑞公(治)行罚决字[2018]123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瑞安市罗凤永达车件厂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4月25日09时许,瑞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瑞安市罗凤永达车件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在购买、使用、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的过程中,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导致实际库存和台帐登记不相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瑞安市陶山铸造厂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瑞安市罗凤永达车件厂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瑞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03
    决定机关 瑞安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虞永巧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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