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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瑞安决字〔2017〕第0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瑞安市罗凤永达车件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瑞安市罗凤永达车件厂自2013年8月至2017年9月13日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中的考核结果。2017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瑞安监管罚告﹝2017﹞123号),由被委托人虞城章签收。同时,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瑞安市罗凤永达车件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对当事人瑞安市罗凤永达车件厂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3
    决定机关 市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虞永巧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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