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宁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1156****727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11民初2246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7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宁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5249389.2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8付该款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安庆市宁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三、如被告安庆市宁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潘雪征协议,以被告潘雪征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钢材大市场A2#楼14#门面【房地权宜房字第3062156号】和安徽省安庆市联富花苑8#楼1室【房地权宜房字第303926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为40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庆市建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铜鑫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建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铜鑫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宁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丁曰忠、潘雪征、裴全徐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确定给付义务中5249389.23元代偿款及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丁曰忠、潘雪征、裴全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宁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48546元,由被告安庆市宁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丁曰忠、安庆市建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潘雪征、安庆市铜鑫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裴全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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