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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和众汇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60573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3民初18714号
    案号 (2019)京0113执39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3
    发布日期 2019-08-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18714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和众汇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芜湖众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200万元; 三、驳回芜湖众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 800元,由北京和众汇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2 530元,由北京和众汇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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