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工商房处字〔2019〕第3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06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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