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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房处字〔2019〕第3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6
    决定机关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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