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奉卫医罚〔2019〕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溪口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市溪口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2月9日在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雪窦山风景区中旅社景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3张的行为违反了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捌佰圆整(800元)。处罚的依据: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没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账户: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0009000017812,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公园路19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06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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