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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2279****360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06民初24701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恢3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7-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申请时间:2019-02-11 一、被告蓝建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蓝洪剑借款21855996.44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1855996.4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按月息2%计付,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75122元,由被告蓝建钟、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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