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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安泰众和产权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3MA****YJ0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91民初12103号
    案号 (2019)豫0191执145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安泰众和产权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霍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梅偿还借款本金6.36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河南省安泰众和产权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梅偿还借款本金28.015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梅负担1054元,被告河南省安泰众和产权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霍东负担695元,被告河南省安泰众和产权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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