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迈斯克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7352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商初字第01059号 |
案号 | (2016)苏0106执18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06 |
发布日期 | 2016-11-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迈斯克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贷款本金19976437元,利息、罚息及复利755024.54元,并继续支付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上述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南京林城环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赵立庆、李晓辉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迈斯克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45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1057元,由被告江苏迈斯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林城环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赵立庆、李晓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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