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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升园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红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0055****64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11民初812号
    案号 (2018)苏1111执2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07
    发布日期 2018-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红英、顾大庆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借款本金1693682.13元,利、罚息36236.72元,合计1729918.85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由被告顾大庆、蒋红英分期偿还,分别于2018年5月至6月26日前每月给付10000元,2018年7月至9月26日前给付100000元、2018年10月至12月26日前给付100000元、2019年1月至3月26日前给付190000元、2019年4月至6月26日前给付190000元、2019年7月至9月26日前给付190000元、2019年10月至12月26日前给付190000元、2020年1月至3月26日前给付190000元、2020年4月至6月26日前给付190000元、2020年7月至9月26日前给付190000元,余款于2020年12月26日前付清。 二、被告蒋红英、顾大庆于2020年12月26日前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43248元。 三、上述款项被告蒋红英、顾大庆需按期汇入原告指定账户进行还款(账户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账号:3215602001636682,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解放路支行),如果被告蒋红英、顾大庆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可就全部债权申请执行。 四、被告江苏华升园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蒋红英、顾大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蒋红英、顾大庆如未能按期归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有权就被告江苏华升园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唐驾庄的林权依法处置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76元,由被告蒋红英、顾大庆、江苏华升园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三被告应将所承担的诉讼费用于2020年12月26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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