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邦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建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36724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1民初19599号 |
案号 | (2017)京0101执2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1 |
发布日期 | 2017-09-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山西邦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二零一七年一月八日前向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7000吨煤转售后的差价损失一百九十九万五千三百四十二元六角及该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损失(包括两部分:以七十四万八千二百八十七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一百二十四万七千零五十五元六角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山西邦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二零一七年一月八日前向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港杂、仓储费用一百二十六万二千二百九十五元五角五分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包括三部分:以六十七万元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四十七万元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十二万二千二百九十五元五角五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山西腾阳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对调解协议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八百八十七元由山西邦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五、各方无其他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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