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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大资源环保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郦玉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0091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南民初字第0430号
    案号 (2016)苏0203执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6
    发布日期 2016-0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郦玉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成伟借款2813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 二、郦玉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成伟律师费69600元。 三、伏德经贸公司对上述两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郦玉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大资源环保公司对成伟享有的借款本金2813000元、利息(自2012年9月10日至2013年5月8日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及律师费696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29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37960元(已由成伟预交),由成伟负担1500元,郦玉中、大资源环保公司、伏德经贸公司共同负担36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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