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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市监处字〔2020〕2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自由裁量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罚款幅度在1280-1920元之间。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工作,且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积极改正,建议从轻处罚:1、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3
    决定机关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郎国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