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市监处字〔2020〕28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自由裁量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罚款幅度在1280-1920元之间。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工作,且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积极改正,建议从轻处罚:1、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03 |
决定机关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郎国勤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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