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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环罚字〔2018〕1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湖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8〕126号平湖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施中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80464964W地址:平湖市全塘镇独山港区滨海二路2018年9月18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交叉检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你单位建有3台垃圾焚烧炉,2台汽轮发电机组,现场检查时均在运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炉渣输送翻转处的废气处理设施抽风电机已被拆除,炉渣输送翻转时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施中旦身份证复印件;3、2018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5、你单位授权委托书;6、你单位的邵胜利、钱俊锋身份证复印件;7、对你单位邵胜利的调查询问笔录;8、执法人员徐一圣、翁文迪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9、平环责改字[2018]43号平湖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0、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平环责改(2018)43号决定书的情况说明》;11、你单位3×300T/d垃圾焚烧炉SNCR脱硝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我局于2018年1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平环听告〔2018〕7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一份听证申请,后放弃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湖市支行户名: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04080029050300123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30
    决定机关 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