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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环罚字〔2017〕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湖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行政处罚内容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7〕48号平湖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施中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80464964W地址:平湖市独山港镇海河路1555号2017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督察情况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西南角的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未封闭,仓库内存放有吨袋装的飞灰,该仓库外路面有飞灰洒落,现场有明显扬散现象。厂区灰库外路面堆放有吨袋装的飞灰,吨袋上方彩条布覆盖不完全,吨袋旁地面有飞灰洒落。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关于“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平湖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4、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5、对你单位员工钱X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6、你单位员工钱X锋身份证复印件;7、你单位员工钱X锋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8、平湖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10、你单位送达地址确认书;11、平湖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我局于2017年7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平环听告〔2017〕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但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我局已予以审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湖市支行户名: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04080029050300123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30
    决定机关 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