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环罚字〔2017〕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平湖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项目主体工程擅自正式投产 |
行政处罚内容 |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7〕47号平湖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施中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80464964W地址:平湖市独山港镇海河路1555号2017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督察情况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厂区西北部建有一座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单元正在运行,渗滤液预处理区未加盖收集废气。经查,你单位上述渗滤液处理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项目主体工程擅自正式投入使用。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平湖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4、平湖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表;5、对你单位员工钱X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6、你单位员工钱X锋身份证复印件;7、你单位员工钱X锋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8、你单位120吨/天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商务合同复印件;9、你单位2016年度和2017年环保材料消耗统计单;10、你单位送达地址确认书。我局于2017年7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平环罚告〔2017〕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我局已予以审议。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湖市支行户名: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04080029050300123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30 |
决定机关 | 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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