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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云-22)应急罚〔202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03月17日,我镇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我镇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2021年03月24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03月25日,我镇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证据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云-22)应急责改〔2021〕286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穗云-22)应急复查〔2021〕306号、询问笔录等资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7
    决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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