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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凯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178****569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7101民初300号
    案号 (2021)粤7101执1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10-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470215601556】。一、双方协商一致就涉案合同纠纷,确认被告广州凯骋物流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天津物联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费593483.83元,被告广州凯骋物流有限公司仅需向原告天津物联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590000元。二、支付时间及方式被告广州凯骋物流有限公司分六期向原告天津物联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590000元,其中,第一期: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运费100000元;第二期: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运费100000元;第三期: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运费100000元;第四期: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运费100000元;第五期: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运费100000元;第六期: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运费90000元。账户名:天津物联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宏达支行;账号:0302 0905 1930 0187 169三、如被告广州凯骋物流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期如数向原告天津物联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则双方就本案项下的权利义务即履行完毕;如被告广州凯骋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期如数向原告天津物联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原告天津物联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广州凯骋物流有限公司立即以593483.83元为欠付总额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剩余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待被告广州凯骋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原告天津物联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00000元后,原告于收款当日向法院申请解除涉案财产保全。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4.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384.49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69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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