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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市汽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24****225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402民初1645号
    案号 (2018)辽0402执8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08
    发布日期 2018-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冬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喜安经济损失47341元(医疗费36987.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1100元、护理费2366.32元、误工费5580.38元、交通费207元); 二、被告抚顺市汽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冬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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