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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长处〔2020〕0520190015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4
    决定机关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志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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