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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59****2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民初1433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振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5062775.97元;二、被告合肥振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75200元;三、被告合肥振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4568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6日起以未偿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顺延计算的利息至款清时止;四、被告合肥振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98638元;五、被告浦春雷、陈珺珺、浦春林、徐盼盼、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汇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对本判决第一至第四项被告合肥振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款项向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778元,由被告合肥振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浦春雷、陈珺珺、浦春林、徐盼盼、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汇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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