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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4412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包民二初字第03569号
    案号 (2016)皖0111执19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7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95963元,于2016年2月5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195963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二、若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不能按时支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请; 四、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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