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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4412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02号
    案号 (2015)包执字第023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7
    发布日期 2015-1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汇博投资有限公司共给付原告合肥重光贸易有限公司5910000元,于2015年2月6日付2000000元,2015年6月25日付1000000元,2015年8月25日付1000000元,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余款19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4860元,减半收取2743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32430元,原告合肥重光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承担5000元,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汇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2743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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